粤农农函〔2022〕12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相关农机产销企业:
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以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为落实该规定,现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产品鉴定证书使用范围。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2022年12月1日起,原“国三”产品的鉴定证书未变更为“国四”产品前,不得将“国三”产品所获证书用于申请购机补贴、政府采购和技术推广等相关活动,不能用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投档。
二、按时受理“国三”产品补贴。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补贴申请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三、加强政策实施监管。严格落实机具核验、监督检查、异常情形报告等制度要求,调查了解机具价格变化和差异情况,对单一型号短期内增长较快、单一用户购置多台同型号机具要重点检查,发现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况要及时停止办理补贴并逐级上报。任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企业相应产品补贴资格,因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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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日